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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民行动建构政府责任
韩志明
《中国社会科学报》8月03日第338期
2012-08-03

      【核心提示】随着民主政治的深入发展,责任已经成为政府价值体系的核心原则。归根结底,政府必须对公民负责,负有实现公共利益的责任。这已经成为一条不容置疑的政治原则。但在一个利益和价值日趋多元化的社会中,实现责任的过程是复杂的,甚至是充满了冲突和矛盾的。
公民行动是指所有基于公民身份或以公民名义所采取的社会行动。在当今中国社会,公民行动建构政府责任的主要途径有如下四个方面。

        责任审查与绩效评估
       公民是行政权力行使的对象,也是公共服务的消费者,政府运用权力的后果都会反映到公民头上来。因此,对于政府及其官员是否负责任,负责任到什么程度,公民是最有发言权的。
政府责任检验最主要的工具就是公民参与的政府绩效评估。政府绩效评估潮流的发展,是管理主义思潮席卷公共部门的结果。公民主体的政府绩效评估,体现了以权利为主导的政治民主化趋势,也反映了建构自下而上的责任控制途径的努力。最重要的是,评估权是公民一项重要的直接民主权力,也是一种利益表达的方式。由公民来检验政府的责任性,为优化和改进公共服务提供了基准和参考,也为重新定位和设计公共服务指明了方向。特别是对于缺乏话语权的普通民众而言,评估政府绩效是发出声音的一个重要渠道。

        权利话语与责任边界
        公民能成其为公民,正是由于他享有宪法和法律所确认和保障的广泛的公民权利。权利是公民所享有的资格、权力和自由。但没有法律制度支撑的权利只能是空中楼阁。在现代公民权利体系中,有效的公民权利都对应着政府某些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也离不开政府权力的支持和保障。
权利话语与政府责任之间具有错综复杂的关系。权利话语是政治合法性的重要基础,因此也是实现政府责任的应有之义。确认和赋予一项公民权利,实际上同时也定义了政府的责任范围。比如,公民知情权对应着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承认民众的受教育权、住房权和健康权等权利,也就意味着政府必须要承担起住房和医疗保障等方面的巨大责任。
随着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公民权利意识逐渐觉醒,公民权利的话语日益成为政治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推动了权利观念的深入人心。与此同时,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逐步得以践行,党和政府大力推行的各种民计民生工程,为政府责任做了具体而生动的注脚。
舆论围观与监督问责
        公民个人的力量往往是非常微弱的,个人的行动也很难对政府产生影响。不过,一旦事情得到新闻媒体的曝光,形成了强大的舆论压力,就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公民与政府之间不对称的权力格局,促使某些社会问题进入社会公众的视野,为建立政府议程创造了有利条件。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普及,中国已经拥有世界上人数最为庞大的网民。网络技术具有平等性、开放性和交互性等特性。在网络的虚拟世界中,人们身处各方,素不相识,但是一旦发生了某些震撼性的事件,比如官员贪腐、官民冲突和重大灾难事故等,这些特定的议题就会促进公民之间的横向动员和广泛联合,进而酝酿成影响政府的舆论风潮。
        近年来,在一些产生广泛影响的公共事件中,如华南虎事件、躲猫猫事件、杭州飙车案、周久耕事件、上海钓鱼执法事件、宜黄拆迁事件等,新闻媒体积极介入,为社会公众揭露事实真相,而动辄数十万上百万的网民集体围观,发出声音,甚至采取线下行动,形成了监督政府的巨大力量,更是直接推动了对过错官员的行政问责。
   

         维权抗争与责任拷问
        当代中国社会已经进入到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各种各样的矛盾冲突已经成为社会生活的常态。其中,拆迁、征地、环境污染、劳资纠纷、物业纠纷等都是矛盾冲突集中的领域。而无论是什么性质的冲突,大都与政府的乱作为或不作为密切相关,而这必然反过来要拷问政府的责任,并要求政府采取行动去解决问题。
        由于社会的组织化程度很低,社会的利益聚合机制严重缺位,以至于大多数维权抗争都是个体化的行动,公民与政府处于直接和面对面的冲突之中,很容易因为大量无直接利益者的参与而导致难以管控的局面。并且,由于体制内的权利救济方式——比如信访和司法诉讼等效率低下,难以得到公众的信任,因而体制外的抗争行动更多成为一种无奈的选择,并日益形成了“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博弈格局。
        总之,政府责任是非常重要的,但实现责任的过程并不简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要建立一个对民众负责任的政府。但要把权力关进责任的“铁笼子”里,仅仅依靠法律制度是很不够的,还必须要公民积极行动起来,用权利主张来划定行政权力的边界,督促政府履行对民众的承诺。这不仅有利于解决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最终也有利于重建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和谐关系。
    (作者单位: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