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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与社会建设
李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
2011-01-07

摘 要:文章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了社会建设的涵义、社会建设的基本内容,以及当前的社会现实背景下社会建设的意义及经验教训。

关键词:社会建设,和谐社会,民生

 

中央从五中全会以后,逐步地提出和突出了和谐社会的建设。在和谐社会的建设中,突出了社会建设的主题。中央十七大报告提出,社会建设是我们的四大建设(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之一,是四大主题之一。

 

一、社会建设的意义

社会建设的概念过去我们用得不多,应该说在理论上还是有很大创新意义的,从社会学的理论上来说,社会学者过去讲社会建设并不多,社会学者过去常用的是社会政策、社会管理、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会工作等概念。因此,我们需要理解为什么在中国当前的情况下,将社会建设作为一个很重要的概念提出来,作为四大建设主题之一提出来,我个人理解有五方面的意义:

第一,社会建设的涵义,最突出还是建设的“社会性”。所谓社会性,强调的是社会的总体利益、社会的共同性方面。社会是由不同阶层的人群构成的,改革开放以后社会的阶层分化更突出了,产生了比较多的不同利益群体。既然有不同的阶层,那么究竟哪个才能够代表全社会呢?这确实是个难题。二百多年以前英国重要思想家边沁曾经提出过一个理念,即“要代表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这个理念很好。社会虽然是由不同人群、各个阶层构成的。但是我们应该强调它的总体最优,这也就是意大利的社会学家维弗利度·帕累托提出的“帕累托最优”。

当然,要达到“帕累托最优”是很难的。对于有13亿人口的中国来说,各方面的不平衡如此突出,区域不平衡、城乡不平衡、收入分配也有很大的不平衡。怎样实现社会总体最优、代表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对我们来说是一个很大的考验。如果仔细回顾共和国58年历史的话,在建国初期,毛泽东虽然没有使用社会建设这个概念,但他也提出了总体利益,提出要代表最大多数人。

那么,我们现在强调的社会性和改革以前强调的社会性究竟有什么差异?改革以前强调的是单位性而不是社会性。那时候的体制是单位制,到90年代中期以后才发生了大变化。单位制时期,从来没有建设过一个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或公共政策体系,那时侯都是“自家的孩子自家抱”,由各个单位自己解决自己职工的问题。比如,过去医疗报销都是各单位只管自己的职工,而各单位的标准也是不一样的。所以那个时候,其实不是社会性,而是单位性质。各个单位形成了不同的小圈子。

如果追溯单位制的文化源头的话,可以从传统中国社会家族、宗族式的文化里找到影响。认为各个家庭管好自己的事,于是全社会的事情就管好了。对于这种现象,社会学前辈费孝通先生提出过“差序格局”的理论,用今天的话说就是“小圈子社会”。一个个的小圈子,其特征是重视小圈子内部的共同性、强调小群体内部的最优,而不重视全社会的最优。

单位制有一个重大的漏洞,就是它无法实现社会的整体利益,它不是社会的保障,不是社会总体的最优。特别是到了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当我们推进国有企业的市场化改革的时候,问题就都暴露出来了,市场需要的是一个可以流动的社会体制,而单位制将医疗、住房、养老、福利都限定在单位之内,这样如果不改变单位体制,就无法与市场接轨。但是,如果与市场接轨,原来的住房、医疗、养老、就业、福利保障等就马上成为严峻的问题。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我们要用14年的时间,到2020年建设一个能够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制。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建设突出特征在于它的“社会性”,这是一个全新的目标。

第二,社会建设的意义在于,它是要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需求。我们一定要理解“基本需求”这个概念,十七大报告中提出以民生为主体的社会建设,这和满足居民的基本需求是一致的。社会上人们的需求层次有很大差别,能不能按照最高的需求满足呢?不可能。比如,医疗方面现在的技术水平很高,换肝、换肾的手术在技术上都没有问题。但是,公共卫生体系的建设无法满足这样的高要求。社会建设强调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需求,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社会建设对弱势群体的关注是最重要的,有些收入很高的群体,他们的基本需求早就满足了,所以在社会建设中应更重视弱势群体的需求。

第三,社会建设的提出,实际也是针对于过去片面强调GDP、单纯强调经济指标的做法的纠偏。我国经济改革在29年的时间里,成果非常突出,我们跃居世界经济总量第四位,和第三位的差距已经越来越小了。但是单靠经济建设无法解决目前众多的社会问题,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也是对过去的不科学发展观进行纠偏。在经济建设的过程中产生了很多的问题需要社会建设去解决,这就像一架飞机的两个翅膀一样,只有一个就不平衡了。所以,社会建设的意义在于要解决社会问题,缓和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

第四,社会建设的重要功能在于它强调解决社会问题,缓和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改革以来我们在经济方面的发展非常突出,步伐非常快。但是与此同时,社会方面的问题也暴露出来了,近些年,社会矛盾反而更突出了,调查显示,群体性事件,无论是事件总数还是百分比,上升速度都很快。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是不是社会问题会更加突出呢?胡锦涛同志在他的讲话中曾经提过人均GDP超过1000元之后社会矛盾会更加突出的观点,也有人理解为“库兹涅茨倒U形曲线”的效应。应该说,确实有这样的现象。在经济高速发展的时候、在总体经济迅速扩张的时候,利益矛盾反而更加突出了。经济改革本质上是利益结构的调整,利益结构的调整当然会有些人获利多一些、有些人获利少一些。我曾提出“四个利益群体”,指从改革中利益获得和丧失角度将中国社会分为四个利益的群体,即特殊获益者群体、普通获益者群体、利益相对的受损群体和社会底层群体。简言之,改革后利益分化了,而分化会带来新的矛盾。那么,是不是可以避免分化呢?从世界各国经验看,发展从来都是从某一部分开始的,也就是从分化开始的,改革初期,邓小平同志最先阐述了这个想法,即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一部分人群、一部分工人和农民收入先多一些、生活先好一些。这个政策大大地刺激了中国的经济发展,也是中国经济取得巨大成就的原因之一。但是,事物都是矛盾的,社会分化也引发了很多新的矛盾,所以,社会建设的提出就是要缓和与解决这些矛盾。

第五,社会建设的最终目标是要实现社会公正。什么是社会公正呢?对于社会公正的理解,改革以来我们也在不断的修正。建国以后的一段时间,我们强调社会分配的结果要公正,即认为如果收入不均等,收入差距比较大就不公正。但是,后来变成了平均主义,公正的概念就走向了极端、走向了偏颇。我们今天对于公正概念的理解,是主张机会的公平、程序的公平和结果的公平三者之间的一种平衡关系,强调统筹考虑问题,我们对公正的理解也在不断的深化。

 

二、社会建设的主要内容

此次十七大报告在阐释社会建设内容时提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我们知道,最早提出民生这个理念的,是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强调民族、民权、民生,在民生方面,他讲得比较多的是关于资本和土地两方面的公正、公平问题,对于这两大方面,直到今天我们都不能忽视,资本和土地是财富的两大源泉,如果处理好了当然就公正了。中先生反对贫富差距过大,他曾经这样解释民生主义:“民生主义即贫富均等,不能以富者压制贫者是也”。把民生理解为社会公平、公正,这个理解我认为是不错的。所以,我们今天讲的社会建设,最终目标是追求公正。

中央十七大报告提出了社会建设六大方面:

第一是教育。对于中国来说,要建设人力资源强国,最终目标是要提高全体国民的教育水平。我们知道从获益角度来看,一个人越是受高水平的教育,将来在收益上面,一个人自己的教育收益率越高。但基础教育获益的主要不是个人,而是全体国民获益、整体国家获益。所以,我们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最重要方面是要提高全体国民的基础教育水平。我国现在实行的是九年义务教育,但是,第五次人口普查的资料显示,我国25岁以上的人均受教育水平只有7.4年,这个水平是太低了,即使像韩国这样的国家都达到将近12年的水平了,确实我们在这方面有很大的欠缺。从保护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的角度看,我们确实应该首先把基础教育的水平提高,提高全体国民的平均受教育的水平,这样国家的发展才有基础。

第二,就业是民生之本。一个国家要想平衡地发展,要想减少一些社会矛盾,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让人人都有工作。应该说我们在改革以前也曾经试行过“人人都有工作”,当时是计划的方式,分配工作,是人为的配置,虽然人人都有工作了,但最后发现经济效益低下。今天中国建立的是劳动力市场体制,市场配置之后有很大的优点,效益是提高了,但是问题也出来了。我们国家最大的特点是劳动力人数多,相对于今天的需求看,甚至有剩余。我们算了一下,到2006年底,有劳动能力的人(一般是指17岁~60),差不多达到了7.9亿,一个国家要想给7.9亿人找工作,难度非常大。包括大学毕业生,过去高校没有扩招之前大学毕业生是很抢手的人才,很好找工作,高校扩招以后,毕业生多了,工作不好找了,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2008年将要实施《劳动合同法》,在实施之前有些人在单位工作没签合同,《合同法》实施之后,如果你雇用一个人到6年以上,就不能随意解雇他,叫作“事实合同”。结果很多单位一听说,就拼命地开始解雇工作了5年的人。这样做符合不符合社会利益呢?符合不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呢?显然不符合。所以,从社会建设的角度看,各个单位、各级政府都应该思考社会的整体利益。虽然找工作是个人的事情,但从国家的层面看,就业这件事情不是纯粹个人的事情。政府非常重大的责任在于创造就业机会。

第三,收入分配。今天无论是就地区、城乡的收入分配来讲差距都比较大。有人说贫富差距这么大,改革搞错了吗?我认为也不能这么理解,在中国目前的地区差异、城乡差异比较大的情况下,要想短期内缩小差距,确实也不现实。关键还是要做到合理、公正。老百姓反对的是不合理、不公正的差距,十七大报告强调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关系,可见中央是很重视收入差距问题的。

第四,覆盖城乡居民的保障体系。社会保障体系的内容广泛,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线、低收入者的问题、社会救济问题、住房保障问题、养老问题等等。中央下决心要建立这样一个保障体制,非常重要,但是,这也需要时间。对于13亿人口的大国来说,需要一步一个脚印地建设,绝不能指望一下子把问题都解决,欲速则不达。过去有一段时间我们十分着急,比如58年大跃进,我们以为很快就能解决,结果事与愿违带来一场灾难。改革以后最大的变化是大家意识到了需要循序渐进,开始用温和的方式,不要下药太猛。需要有步骤,有节奏,不能一下子做到大家都一致,当然,最终目标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

第五,医疗公共卫生体制。其实社会建设的问题还有很多方面,比如住房问题、养老问题、妇女问题、儿童问题等。但是报告为什么要特别突出医疗呢。这确实因为我们在90年代推进医疗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比如,很大一部分人被排斥在公共卫生保障体系之外。公共卫生体制改革,涉及到人的生命健康,当然要重视。十七大报告特别强调,这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幸福,所以是社会建设的六大主题之一,非常重要。

第六,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和团结。强调怎样通过一套社会机制的建设来解决当前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北京市准备新成立一个新的机构,叫“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该委员会在很大程度上是为完善社会管理工作。“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这个机制,在全国其他城市还没有,北京市作为首善之区,提出这样一个机制有创新意义。当然,社会管理,社会矛盾的缓和,社会利益的协调难度是很大的,这也正是我们对于这样一个新生机构功能的期待。上面已经论述,在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也往往是社会矛盾凸现的时期,所以,对于这方面管理机制的建设绝对不能忽视。

这是我对于中央所提的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六方面内容的认识。

 

三、对社会建设与民生问题的反思

社会建设与民生是共和国建立以来,几代领导人长期思考的问题。回顾我们在社会建设和民生建设上所走过的道路,我们也曾走很多弯路,所以,最后想反思一下,我们可以吸收哪些经验教训。

第一点反思是防止走两种极端。1949年的革命,我们的目标是民生,是公平、公正取向的。但是,后来公平走向平均主义,走向极端均等化,直至发生了文化大革命。一个以民生、公平、公正、社会总体利益为取向的社会怎么会走到完全相反的方面了呢?我们要意识到,民生这个概念也不能极端化,极端化以后容易走向“民粹主义”,民粹主义(populism),极端贫民化的倾向,最终造成的是普遍的贫穷,而不是社会的进步。我在论文《丁字形的社会结构》中采用了国际上的一种“国际社会经济地位指数”(International socio-economic index)的测量方法,对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职业指标进行分析,发现中国社会是一个倒过来的丁字形结构,也就是说全部就业人口的排列,下面是一个大横道,也就是农民的人数比例很大,横道上面是一个很粗的竖道,这是由城市里面的各个阶层构成的。也就是说,全国各个城市的就业人口地位差异也是很大的,中间阶层比例并不高。中央文件中曾多次强调,我们要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例,但时至今日,人数和比例都不高。根据多种估算,在全部就业者中,中等收入者或中间阶层不足13%,也就是说约88%都不是中等收入层。这与上面提的倒丁字形的社会结构是一致的。总之,数据证明我们的社会结构的特征是底层群体太大,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产生民粹主义。文化大革命确实与毛主席的政策直接相关,但是,那样大的运动就完全是一个人的原因吗,应该说,当时在民众中流行的是一种广泛的、普遍的、走向极端的民粹主义,换言之,民粹主义很容易在中国找到市场。所以我们要警惕,我们要头脑冷静,我们应该重视广大民众的利益,但是不应该走向民粹主义。

另一种极端是,近来贫富差距确实比较大,出现了某些暴富的集团,而有些人的暴富是钻了政策空子的暴富,有些人的暴富是偷税漏税违规的暴富,有些人的暴富是建立在压榨劳动者基础上的暴富。由于这些不公正因素而造成的贫富差距当然很容易激化社会矛盾。所以,我们当前的社会建设和民生建设应该防止出现上述两种极端的倾向,走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建设道路。

第二点反思是如何处理好改革要惠及多数人和社会分层的关系。改革以来,在经济方面的社会层化现象是很突出的,中央文件也使用了高收入者、中等收入者和低收入者的概念。十六大以来,我们的党章在吸收党员方面也同意吸收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所以,不同阶层的存在是现实,我们要处理好各个阶层之间的关系。社会的各个阶层利益是有差异的,而改革的具体措施常常会是对某些阶层的利益大一些,某些阶层的利益小一些,有些阶层甚至利益受损。虽然,各个阶层利益的分化是现实,但是,作为改革出台的措施,目标应该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

最后,要处理好社会建设与市场的关系。市场是一个锐利的武器,改革以来我们在经济建设中推进市场经济,用市场配置资源,取得了巨大的成绩,经济突飞猛进。但是,社会建设领域的情况更为复杂。有些可以采取市场机制,因为这样可以提高效率,但是,还有一些就不能采取市场机制。社会建设中的公共产品、社会福利等,很多是不能采用市场竞争的方式的,比如救济贫困,向最低收入水平的人发放保障金就不能竞争,只要调查证明收入低于保障线的,都要发给,而且是越弱势的越要给。但是,情况更复杂的是,公共产品的界限不是绝对的,有些还属于准公共产品。这样,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采用市场机制,什么情况下不可以采用市场机制就成了一个难题。比如,医疗卫生有些是公共产品,有些是准公共产品,有些不是公共产品。界定起来不是那么容易。所以,社会建设中,要随时调整好市场的和非市场的两种机制之间的关系。

总之,社会建设是要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这个原则是对的,但要实现这个原则,需要我们在社会建设的实践中不断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