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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婚姻焦虑,须从完善公共政策做起
陈友华
《探索与争鸣》2013年第5期
2013-07-12

焦虑,成为当下中国的流行语与时代特征。中国正处在一个社会整体性焦虑的时代。焦虑不仅发生在婚姻与家庭等私领域,也发生在教育、住房、就业、医疗、养老、食品安全等民生领域,还发生在贪污腐败、体制改革等政治领域,而其中因婚姻与家庭不稳而诱发的焦虑显得尤为突出。尽管我们说,随着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工作与生活压力增大、生活节奏加快,婚姻关系在自主化的同时走向脆弱化,因而婚姻焦虑不可避免。但我们也应注意到,中国目前的婚姻与家庭焦虑部分是由施行不当的公共政策而被建构出来的。

公共政策是国家规范与引导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载体。作为社会中最基本单位的家庭不可避免会深受影响。我们不禁追问,中国的公共政策对婚姻与家庭:究竟利在何处?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公共政策主要以减轻国家与企业的社会负担、增加家庭和个人责任为主导思想。政府和社会往往在家庭出现危机或遇到通过自身努力无法克服的困难时才有可能干预。这一政策取向使转型时期的中国家庭陷入一种明显的政策悖论中:一方面,中国的公共政策赋予家庭以重要的社会保护责任,使家庭成为满足社会成员保障和发展需要的核心系统,在社会保护体系中起着最为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家庭变成了儿童、老人以及其他生活在家庭中的弱势群体获得政府和社会支持的障碍。[1]家庭本身变得越来越脆弱和充满风险,同时家庭自身所要担负的责任却越来越重。[2]

1.户籍制度

中国的户籍登记制度及其在此基础上的包括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等在内的一整套制度性安排,实际上在城乡与区域之间建立起一道难以逾越的隔离墙,中国目前面临的多数社会经济问题多与户籍制度密不可分。在中国,户籍不仅是一种人口登记管理制度,更是一种等级身份的标志。不同地区户籍的含金量差异悬殊,与自由迁徙权联系在一起,不利于婚姻的建立与社会的稳定。

2.社会保障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在社会保障领域出现了国家的退出与责任的推卸。虽然近年来国家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与政府责任的部分回归,但由于定位偏差,中国的社会保障走上了一条属地化与碎片化的道路,使得流动人口及其家庭在流入地缺少制度性社会保障,再加之受土地制度约束而不能自由流转,从而导致制度性外流与家庭的碎片化,留守家庭、留守妇女、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等现象十分普遍。家庭成员空间上的分离,也使得家庭共同生产、共同消费、抚养教育子女、赡养老人和提供安全保护等功能的实现都出现一定障碍。与此同时,由性满足诱发的夫妻忠诚与性健康问题愈发明显。农村留守妇女易成为性侵犯对象,而这一问题因为较为敏感很少有人研究。

3.婚姻法

首先,中国是目前世界上法定最低结婚年龄最高的国家。从生理或法律约束力看,16岁心智已基本成熟并可承担法律责任,而婚姻法对最低结婚年龄规定却分别高出4年(女性)与6年(男性),也高于成年年龄(18岁)。随着生理成熟年龄提前,社会风化与诱惑,社会包容度提高,婚姻挤压可能导致男方父母对子女婚前性行为的怂恿,从而使得宣传与生殖健康服务等并不能完全阻止婚前性行为的发生。在此背景下,高的最低结婚年龄可能导致如下后果:一是非法婚姻增多;二是人工流引产现象增加;三是非婚生育者增多,处罚增加,矛盾与冲突因此而增加;四是对男女当事人及其双方家庭的身心与情感带来负面影响。所有这些都不利于家庭的建立、家庭的维系与家庭正常功能的发挥。

其次,结婚手续太过简便,婚姻严肃性与神圣性面临考量。婚姻仪式本身会强化婚姻当事人的责任,增加离婚的成本,因而必要的仪式还是不可减免的,手续过分简化本身实际上是对婚姻神圣性的解构。

再次,离婚手续简单化。国家通过减少对离婚的行政干预,简化离婚程序,维护婚姻自由。纵观西方国家,离婚从申请到正式审批,通常至少要半年时间;而中国通过离婚手续简化来体现婚姻自由似乎有些不妥。国家在影响家庭解体方面,不能为了减少离婚率而刻意增设离婚难度,但也不能毫无限制。在保障离婚自由和防止轻率离婚,保护社会弱者的平衡中构建离婚理由体系,是中国面临的急迫任务。

最后,离婚后的财产分割。现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没有起到适当地保护弱者的目的,部分人可能因婚姻解体而使其生活立即陷入困境。同时,财产成为夫妻离婚时的某种限制与约束,财产越多,约束力也越大。如果这种约束力消减,某种意义上可能起到鼓励离婚的效果。就此而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大大降低了离婚的成本,增加了离婚的可能性。[3]

4.计划生育政策

计划生育的实施,在大幅缩减中国人口规模的同时,也给婚姻的缔结与家庭的发展带来某些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家庭人力资源是维系家庭功能的基础与前提条件,而独生子女政策恰恰使家庭人力资源最小化。家庭子女数量过少危及家庭健康发展。不仅“独一代”和“独二代”等的教育成为众多家庭必须面对的世纪性难题,目前已多达100多万、且随着时间推移而急剧攀升的失独家庭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与精神慰藉也将成为严峻的挑战,尤其关于如何减轻因独生子女的伤残与夭亡给家庭所带来的毁灭性打击,是政府不得不面对的一个十分严肃的问题。二是社会抚养费征收政策本身不仅危害母婴的身心健康,而且使得家庭经济供养能力减弱,危及家庭的生存与发展。三是“一环二扎”节育政策至今仍在部分地区被强制执行,时至今日仍未完全杜绝的强制性计划生育手术给部分育龄人群留下了后遗症。四是公民的一些基本权益因为违反计划生育而得不到保障。例如,超生家庭如不缴纳数额庞大的超生罚款,子女就不准予上户口,而没有户口,其受教育权等就会被剥夺。五是计划生育政策与出生性别比失衡之间存在着因果联系,出生性别比例失衡已持续30多年,与生育率急剧下降叠加在一起,使得持续数十年的严重的男性婚姻挤压现象愈发严峻,并因此对个人与家庭的幸福乃至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构成实质性的长期威胁。六是家务劳动因自动化与社会化而减轻,使得父母等有更多的时间与精力去关注孩子的成长。这是有利的一面,但也易出现对子女生活的过多干预,给子女增添很多的压力与负担,亲子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不断,从而对婚姻与家庭的建立和稳定带来不利的影响。七是现行生育政策对重组家庭生育的有关限定,不利于婚姻的缔结,也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人口可持续发展是人类社会延续的基础与前提条件,也是一切社会经济制度建立与延续的基础与前提条件。家庭能力建设首先是家庭能力的维系,生育一定数量的孩子不仅是人类社会得以延续的基础与前提条件,也是家庭能力维系的基础与前提条件。独生子女家庭本身所面临的家庭问题大大增加了,因而尽力避免独生子女现象的出现,当是家庭能力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但问题是:一方面,不少社会政策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例如,独生子女政策本身具有弱化甚至是摧毁家庭的某些功能,如前所述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目前政府已经意识到这一点,因而加大了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利益补偿等;但独生子女政策仍继续严格执行。

5.教育制度

一方面,通过教育产业化与锦标化发展战略的施行,政府将对国民教育的责任部分转移给了社会与家庭,以至于子女家庭教育负担沉重成为一个普遍性的社会问题,即便是在家庭生育人数急剧减少与城乡居民收入较快增长的情形下,仍有很多人发出了“生不起,更养不起”的呐喊。另一方面,流动儿童被长期排除在流入地公立教育体系之外(这一状况现在有所改善),由于这些人不能接受良好的教育,长大后很难在社会上获得一份体面的工作,其中部分人很难自食其力,容易走上自我救助式的犯罪道路。

6.土地制度

中国实行土地的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土地流转本身使得财富的积累与转移成为可能,但农地由于所有权被剥离,致使土地流转困难,影响人口迁移流动与城市化,进而影响其个人与家庭生活。此外,农民被限制在很少的土地上,形成不了规模经营,影响农村现代化进程,也影响农民脱贫致富……所有这些都对家庭的发展不利。

7.养老制度

不同社会对应不同的养老模式。传统社会对应家庭养老,即养老所需的资源主要来自于家庭内部;而现代社会对应社会养老,即养老所需的资源主要应来自于国家与社会。由于政府在养老问题上将相应的责任转嫁给家庭与社会,结果使现代社会形态与传统养老方式生硬地结合在一起。如果家庭难以承担养老责任,家庭关系紧张便由此而产生。

8.住房政策

居住权是基本人权。当居民有能力通过自身努力解决住房问题时,就实现了住房的自我保障;但当其不能通过自身努力解决住房问题时,政府则有义务保障居者有其屋。然而,自1998年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以来,随着实物分房停止和房改工作的深入,城市居民必须通过市场交易获得住房。国家一系列刺激住房消费和住房贷款的政策,极大地推动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发展;但房贷条件苛刻,城市贫困家庭与农村居民被排除在外。而住房的有无与大小、质量的高低等不仅影响到婚姻的缔结,也影响到婚姻与家庭的稳定。与此同时,房屋拆迁补偿与房屋买卖过程中的某些政策规定,也不利于婚姻与家庭的稳定。例如,为拆迁离婚、因避税离婚的现象不断增多。我们不应总是站在道德制高点上去谴责这种行为,更应该反思我们推行的公共政策的合适性与合法性,并不断加以改善。

概言之,中国目前普遍存在的婚姻与家庭焦虑,不完全是社会急剧变迁的结果,也与我国推行的不当的公共政策密切相关,因而含有制度建构的成分。因此,减少婚姻焦虑、增强家庭发展能力,首先必须从完善我国的公共政策做起。

参考文献:

[1]张秀兰、徐月宾.建构中国的发展型家庭政策.中国社会科学,20036.

[2]吴小英.公共政策中的家庭定位.学术研究,20129.

[3]陈友华、祝西冰.家庭发展视角下的中国婚姻法之实然与应然.探索与争鸣,2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