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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群众权益必须形成合力
青连斌
《紫光阁》2011年第5期
2011-08-03

 

  全面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加强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的建设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党和政府历来重视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和刚刚通过的“十二五”规划,也反复强调“必须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要“加快建立健全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特别要“注重在制度上解决好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无视、损害、侵犯群众权益的事情仍然时有发生。因此,如何更好地维护群众权益,是我们在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必须回答和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

 

  群众权益包括哪些内容?

 

  群众权益包括权利和利益。权利和利益的前提和基础都是人的需要,人的需要是多方面的,因而群众权利和利益也是多方面的。既包括经济权利和利益,也包括政治、文化、社会权益和利益。从利益上讲,既包括物质利益,也包括非物质利益。在现阶段,我们强调切实维护群众权益,强调的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和合理利益。当前既要着力解决土地征用、城市建设拆迁、环境保护、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涉法涉诉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更要着力健全科学有效的权益保障机制,用健全的制度、体制和机制切实维护、保障和实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首先,必须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和取得合理报酬权。就业是民生之本。在当前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进程中,就业压力相当大。这就要求我们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目标,实现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与此同时,要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体制和劳动争议调处仲裁机制,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合法权益。

 

  其次,必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健康权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基本权益之一,也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强化政府责任,严格监督管理,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当前尤其要以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为重点,大力发展公共医疗卫生事业。

 

  再次,必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受教育权。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保证人民享有接受教育的机会,是党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这就要求我们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建设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保障人民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在现阶段,尤其要努力促进教育公平。要坚持公共教育资源向农村、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倾斜,逐步缩小城乡、区域教育发展差距,推动公共教育协调发展。

 

  第四,必须保障人民群众的受救助权。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也就是说,一方面,作为公民,获得社会救助是应该享受的权利;另一方面,作为国家和社会,对社会成员的社会救助是其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而不是对社会成员的施舍或恩赐。这就要求我们适应人口老龄化、城镇化、就业方式多样化,逐步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尤其要加快完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特困户救助、灾民救助、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制度,加强对困难群众的救助。

 

  第五,必须保障全体公民公平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在现代社会,全体公民都应该一视同仁地享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这就要求我们健全公共财政体制,调整财政收支结构,把更多财政资金投向公共服务领域,加大财政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再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公共基础设施、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投入,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维护群众权益为何由党和政府主导?

 

  近年来,在一些地方、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经常发生损害和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事件。对这些事件,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及时依法地进行处理。但是,一旦发生这类事件,总有一些个人、媒体和社会组织打着维护群众权益的旗号向政府施压,个别别有用心的人和社会组织更是煽风点火、兴风作浪,有意扩大事端,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因此,在我国社会总体稳定但矛盾依然凸显的今天,维护群众权益必须坚持党和政府主导的原则,任何个人、媒体和社会组织都不能取代党和政府维护群众权益的主导地位。

 

  首先,维护群众权益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必须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发挥党在维护群众权益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作用。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执政理念正是体现在维护群众权益的实际行动中。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维护群众权益必须置于党的领导下。在维护群众权益中,不仅要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落实,发挥政治核心的作用,还要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党在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桥梁作用,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密切党和群众的联系,加强党的社会基础。

 

  其次,维护群众权益必须由政府负总责。政府负总责,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政府制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政策必须统筹兼顾各方面群众的合法权益。必须坚决避免政府的政策在维护、甚至强化和扩大一部分群众权益的同时,有意或无意地损害另一部分群众的合法权益。二是政府不能与民争利。与民争利必然会损害甚至侵犯群众的合法权益。在当前,政府尤其要解决在土地征用和开发、城市房屋拆迁、公共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逐利行为。三是政府行政必须秉承照顾弱势群体的原则。任何一个社会,总会存在一些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处于相对弱势的社会群体和社会成员。对这些相对弱势的社会群体和社会成员,政府在制定政策、财政投入和其他社会资源的分配中必须给予适当的照顾和倾斜。

 

  再次,维护群众权益必须在党和政府主导下健全利益协调机制,用健全的制度、体制和机制维护、保障和实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面对大量而复杂的社会利益矛盾,我们要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从而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有效整合社会,增进社会团结和睦,必须进一步健全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一是形成科学有效的诉求表达机制,为各利益主体提供充分的表达利益诉求的制度性平台。党和政府应当为各利益主体提供充分的表达利益诉求的制度性平台,使各个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能够通过正当的、规范的渠道进入公共决策过程中,供决策者参考和借鉴。二是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引导机制,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三是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约束机制,主要是通过法律和道德对人们获取利益的行为进行约束。四是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矛盾调处机制,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利益矛盾。要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调节利益矛盾,特别是运用法律手段调处矛盾纠纷,把调节利益矛盾的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要运用经济手段调整利益关系,特别是物质利益关系和物质利益矛盾;要综合运用教育、协商、调解等行之有效的解决利益矛盾的方法。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五是形成科学有效的权益保障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对外开放的扩大,为了限制资本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必须建立、完善和切实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必须逐步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全体社会成员编织一张可靠的“安全网”。要健全公共财政制度,把更多的财政资金投向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再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公共基础设施等公共服务领域。通过完善公共财政制度,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从而促进社会更加和谐。

 

  维护群众权益怎样发挥各方积极性?

 

  群众权益是多种多样的,涉及到方方面面。因此,维护群众权益必须发挥政府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人民团体、基层自治组织和公民个人的积极性,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首先,政府部门的职能同群众权益密切相关。一方面,政府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好自身的职能,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另一方面,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发挥好协调和化解利益矛盾的工作,对涉及群众权益的事情要做好说明、说服工作,能够解决的问题不能推诿,一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做好耐心细致的工作,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也要向群众做出实事求是的说明和说服工作。对损害群众利益的事情,要坚决纠正。

 

  其次,各类企事业单位要强化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责,切实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从当前来讲,最重要的就是要切实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就业权、取得合理报酬的权利和劳动保护权益等,在签订劳动合同、工资集体协商谈判、劳动争议纠纷调处等方面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保障职工在本单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方面的权利。

 

  再次,各类社会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服务社会特别是维护群众权益的能力;人民团体要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在维护群众权益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社会组织和人民团体在维护群众权益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它们在履行政府赋予的行业管理职能、加强行业自律、解决贸易纠纷、发展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保护生态、扶贫帮困、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在当前,尤其要重视发挥各类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方面的作用。

 

  第四,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包括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要发挥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的作用,推动建立居民之间互相信任、互相关怀的睦邻友好关系,增加居民的社区归属感和凝聚力,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第五,社会公众应该积极发挥自己的作用。一方面,每一个公民都应该自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每一个公民都应该为维护别人的合法权益作出自己的贡献。要更好地发挥公众维护群众权益的基础作用,首先,要努力健全社会公共政策制定的公众参与机制,健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专家咨询、社会公示与听证、决策评估等制度和机制。其次,要增强公众的参与意识,提高参与能力。再次,为公众参与维护群众权益搭建更多更好更方便的平台。公众参与维护群众权益的主要渠道是社会组织,社会组织是实现公众参与的主要载体。因此,要大力发展各种社会组织。

 

  (作者为中共中央党校社会学教研室教授)